1、离婚诉讼去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该在被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