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