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婚姻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2、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