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口本上写未婚能离婚,当事人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当事人户口本登记的婚姻状况和当事人实际婚姻情况不一致,可以由当事人出示书面情况说明,在婚姻登记机关查档审核无误之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离婚手续。
2、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