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护人在这些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