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7 00:05:33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第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第六、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
第七、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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