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管辖的,可以及时提出异议。2、异议成立的,仲裁委就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构;不成立的,则继续审理,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则可以依法去法院提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