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意向书在这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减少费用或者不支付费用;因标的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