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的具体规定为: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