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丈夫重婚在坐牢,女方是能直接在女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若是女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需要准备的材料有: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起诉状,有孩子还应当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等其他材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