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关于《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关系,从法律层次上讲,《劳动法》属于狭义的法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后者的等级显然没有前者高。二者不一致如何执行,显然如果《劳动法》颁布在后,显然依照《劳动法》;如果《劳动法》颁布在先,那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显然考虑了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因此该规定应视为对劳动法具体实施的一些规定。这种理解和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的规定相一致。
3、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综上,目前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日工作时间八小时,周工作时间四十小时执行。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