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劳动定额是否应支付工资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法》第48条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底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30 01:07:35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法》第48条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底劳动报酬。”
对此,应重视以下两点:
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公平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条款。如果用人单位在未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增加劳动定额,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此而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是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定制定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否则,为无效条款。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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