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我国目前有权宣布劳动合同无效的机关有两个,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其中,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是以仲裁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受理劳动行政机关提请仲裁的案件和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包括对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无异议,劳动合同即行失效。当事人对确认劳动合同效力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劳动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确认劳动合同效力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后,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如果属于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而导致错误裁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纠正,作出劳动合同无效的裁定。当事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一审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作出最后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为终审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力。
【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