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是企业或其它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资料,比如工商登记证等。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在欠款发生后当事人有名称更改的,因提交变更登记材料。
2、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
订(定)货单;《购销合同》、《供货协议》等凭证
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等实际履行凭证。
3、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
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交、收货凭证:送货单、提货单、入库单、收货单、交货单;
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一般情况下,还有责任提供以下证据:
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风险提示:
1、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如约定“乙方在收货后一次性付清款项”,此约定只有始期,即“收货”,无终期,即到底是收货后当日/当时支付款项,还是收货后一日两日付清,应该有明确的始期和终期。
2、质量异议。规定明确的质量异议期,有利于保护我方的权利;过了质量异议期,视为全部合格。避免以此拖欠货款,复杂化纠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