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保证合同自身无效而主合同仍属有效情况下,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对于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情况下保证人的民事责任,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保证人因无效保证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保证合同的核心是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所以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能力至关重要,所以,您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必须谨慎审核。当然,最好是能够去咨询一下债权债务方面的专家律师,让专业的律师帮您审查一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