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探视子女有这些规定:
(1)、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2)、探望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人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情感利益,包括看望、言语交流、短暂共同生活、游玩、嘻笑等人之常情的感情因素,另一方有协助探视的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