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其步骤如下:
(一)提出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 Et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二)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三)协商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四)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协商代表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由企业行政方制作正式工资协议文本,确定工资水平时应保证协商确定的职工劳动关系管理年度工资水平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包括: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风险提示: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协议的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工资支付办法;
(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