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1、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2、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3、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5 11:34:21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
1、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2、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3、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
4、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上述四种方式中的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种方式单独适用于保证合同。所有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风险提示: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二)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三)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四)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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