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损害中的物质损失,只能是因人身损害而派生出来的物质损失,包括扶养费、家庭生活费当中应由对方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过错程度等进行确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