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集体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合同有异议的,会在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重新修改签订后需履行同样程序在十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凡未履行其法定报送程序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
【风险提示】集体合同的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需要在签订后十日内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