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对象为全体股东,召开股东大会需严格按照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否则可能会因程序瑕疵导致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被撤销,因此,符合程序的通知应包括如下要素:
(1)通知时间: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通知对象:全体股东;
(3)通知内容:会议议题或审议事项;
(4)通知方式:章程可约定书面、电子邮件、短信通知等文字记载的各种方式。
风险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