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扣工资比例不能超20%。
第一,如果劳动者由于个人不努力没有完成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扣工资,但所剩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第二,劳动者由于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说由于某些情况、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了,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工资,但是扣减工资的比例不能超过月工资的 20%,可以逐月扣除,最后累加。
第三,劳动者请事假,那么工资相应就要扣除一部分。
风险提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