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离婚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有特殊情形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的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