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合同并非绝对无效,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法律赋予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效力的决定权。
以代理人的身份订立合同的前提是享有代理权,行为人不享有代理权却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是无权代理合同。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此种情形完全是行为人自己的意愿;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超越代理权的部分为无权代理合同;
3、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被代理人对该合同予以追认的,视为行为人的代理是有效代理。(2)被代理人对该合同不予追认的,该合同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同时,法律为了平衡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利益,稳定交易,法律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相对人在一个月内可以催告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在此期限内,被代理人可以向相对人明确表示予以追认,此时行为人的行为自始具有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未作任何表示或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合同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