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的纠纷应提起什么之诉?

股东之间纠纷根据纠纷原因应当提出下列不同的诉讼:1、股东因出资引发的纠纷应提出未按约定出资的违约之诉。2、股东因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引发的就差应提起股权转让无效确认之诉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7 02:51:29

股东之间纠纷根据纠纷原因应当提出下列不同的诉讼:
1、股东因出资引发的纠纷应提出未按约定出资的违约之诉。
2、股东因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引发的就差应提起股权转让无效确认之诉及返还之诉。
3、股东因股权转让款引发的纠纷应提起股权转让时转让款给付之诉。
风险提示:诉讼的风险
1、不及时起诉的风险。有财产可供执行要及时起诉,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的为一年)。不及时起诉或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将承担不利执行或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2、诉讼主体不当的风险。起诉时应确定好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不当将承担诉讼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3、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诉讼标的金额过高,要承担过高部分的诉讼费用的后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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