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分包工程款纠纷如何处理(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1、各方当事人应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当事人可以达成仲裁协议,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达不成仲裁协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1 23:11:09

1、各方当事人应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当事人可以达成仲裁协议,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达不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不经仲裁直接起诉。
2、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3、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4、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5、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6、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为了避免结算风险和杜绝包工头等转嫁风险搞投机,要尽量杜绝把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更不要为了一点可怜的管理费允许他人挂靠,因为那是“百分之几的收益,百分百的风险”。如果存在转包、分包或挂靠,要采取控制风险的措施,向实际施工人处派驻监督人员,作好质量、工期控制,尤其做好财务控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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