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要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丢失地点所辖的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
2、持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如法制晚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晚报等)。报纸会在第二天刊登。
3、自登报起公示三天后,法人需亲自办理。持整张挂失报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法定代表人拟写并签名的丢失公章说明材料(需详细写明公章丢失的原因时间地点、报案的时间地点、登报声明的时间和登报所在的版面)
4、刻章。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印章的管理和缴销规定,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