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一般债权冲突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以该工程为标的物的抵押权、一般债权发生冲突时,该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3 14:42:34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一般债权冲突时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以该工程为标的物的抵押权、一般债权发生冲突时,该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抵押权和一般债权。
2、消费者的请求权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是承包人对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除外性规定。明确了在消费者的请求权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实践中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时间,通常先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成立时间,如果法律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消费者的请求权,无异于将开发商债务转嫁给广大消费者,以消费者的购房资金清偿开发商的债务,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但是,《批复》也同时要求,消费者只有在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房屋价款(一般理解为消费者至少已支付了50%以上的房屋价款)后,方可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否则消费者的请求权不能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风险提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注意几个问题:
1、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50%以上)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支付。
5、建设工程性质适合于折价、拍卖。对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工程一般要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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