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要求退出公司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如下:
1、公司存在法定情形,如做出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股东会决议;
2、申请股东应当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
股东可以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提示:法律只规定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来收购股东股份,但并未规定“合理”的标准。此时就容易产生双方无法就收购价格达成一致,股东迟迟不能退出公司的局面。最佳的方法是股东在章程中事先约定日后公司收购股份时收购价格的计算方式,注意,双方最好是约定收购价格的计算方法,而非是约定一个固定的价格,因为股权价值会受市场影响产生较大波动,日后的股价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https://www.66law.cn/tiaoli/6.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