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岗位不重要裁员不合法。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有两个,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以实行经济性裁员。
一是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如企业经营不善,难以清偿到期债务,就可能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如企业只是遇到暂时的困难,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就可以恢复清偿能力,则企业可以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宣布进入整顿期。在我国整顿由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并负责主持。如整顿期限结束,企业仍不能清偿债务,则由法院宣告企业破产。
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由于裁员是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劳动者没有过错,因此如果劳动者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就不得被裁减: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风险提示:员工未触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会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警告,并且可能会支付给员工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