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休年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时间少于应休年假时间,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假时间,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期间的工资,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一)未休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平均月工资收入÷21.75天×300%×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数(要注意的是,300%工资报酬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二)年假的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风险提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