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破产。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都有权作为破产申请人。
2、法院受理。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应作出正式书面裁定,裁定中应指定破产管理人。法院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通过公告方式通知潜在债权人。
3、债权人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应当申报债权。
4、召开债权人会议。
5、重整或和解。重整,即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使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债权人可以适当延长债权期限,债务人重整后如果经营好转,再行偿还债务。
6、宣告破产。如果债务人无法重整,也无法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则法院应宣告债务人破产。
7、财产分配。破产管理人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后,按照分配方案分配给债权人,用于偿还部分债权。
8、破产程序终结。债务人已经无资产可供分配时,法院应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风险提示: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https://www.66law.cn/tiaoli/6.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