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上的障碍,实践中,承包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的比例、返还的期限等内容,同时应约定逾期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利息或利息计算方式;
2、承包人应注意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且保留提交报告的相关记录;
3、工程未竣工验收情形下,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当注意保存工程移交手续或保留发包人使用的证明材料,以便确定竣工日期进而确定缺陷责任期;
4、工程若产生缺陷责任,承包人应当积极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工程存在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及时共同要求第三方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以确定出现工程质量的原因和责任,确定原因及责任后明确是否应当扣除质量保证金及数额。
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