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2、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
风险提示: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后,清算活动可能出现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清算组依法完成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报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种情况,因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
第三种情况,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又无法达成合法有效的债务清偿方案的,应当申请宣告破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