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房定金在售房者违约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者可要求退回定金;因特殊情况,如政策变化、天然要素导致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者可要回定金;对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未能达成合意而无法签约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购房者可要回定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