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股权收益的确认,应采用与转让其他资产相一致的原则,即,以被转让的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为标志。在会计实务中,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益。这些条件包括:
1、出售协议已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通过;
2、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
3、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
4、企业已不能再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
风险提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关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则股权转让收益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时才能确认。隐名股东和一些股东资格存在形式和实质瑕疵的股东所进行的股权转让可能引起一系列连锁的不良后果甚至被确认为无效。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