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让方与受让方进行初步的交流和沟通,达成初步意向;
2.受让方应确定出让方本公司内的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受让方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3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的股权转让的,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部门批准;
5通过评估、验资或者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
6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7.办理交割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和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风险提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