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18 11:17:51
刑事受害人抗诉的程序规定: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3、不服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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