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公司可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