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风险提示:借贷的注意事项
一、借贷时要留书面凭证。
二、大额借款要有转账凭证。
三、出借人应当审查借款人的身份。
四、出具借条要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五、民间借贷利息要明确约定,但又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
六、可适当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七、若有需要,可对借款协议进行公证 。
八、借款时最好有第三者在场,作为见证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