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2、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处罚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3、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4、对使用的商标违反国家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对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6、对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处罚,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7、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未按规定管理该注册商标的处罚,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