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立案受理有时效性,必须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革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