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具体如下: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主张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满足一定条件可主张工程款。
1、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实际使用,可主张工程价款。
2、建设工程因无法继续施工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可主张工程价款。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发包人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的,可主张工程价款。
4、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未完工,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建设工程价值进行补偿。
风险提示:通过诉讼催收工程款的注意事项
1、索要工程款时效。工程款如超过诉讼时效,施工方将丧失胜诉权,对方可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主张预付款或进度款,则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算;如果主张结算款,则从结算完成后的约定付款之日起算。
2、充分运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或施工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有些发包人往往以对外债务收不回来为借口表示无力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