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是优先于抵押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指的是,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支付工程款,承包人相对于其余债权,享有了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并不仅仅只优先于抵押权,工程款还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的所有债权。
风险提示:工程款优先权适用条件:
(一)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二)建设工程必须具有竣工验收证明;
(三)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四)承包人已向发包人进行合理期限的催告;
(五)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