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人在境外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备案人的名义,办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
(二)协助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与报告工作;
(三)协助备案人实施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召回工作;
(四)按照与备案人的协议,对投放境内市场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风险提示: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依法履行产品备案义务,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质量安全负责。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进行备案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法律依据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