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将被视为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条件,承包人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应予支持。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结算的具体期限,则不能适用。
风险提示:国家建设部和工商局共同推荐使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第33条“竣工结算”中,对结算的期限有明确的约定;换言之,只要采用上述示范文本,则结算期限就已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