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是不是失权?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规则也不明确,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348号判决书,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即失权;然而在(2020)最高法民申4769号案件中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2 19:46:40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规则也不明确,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348号判决书,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即失权;然而在(2020)最高法民申4769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承包人是否提出书面延期报告不能成为工期逾期责任认定的充分依据,还应结合工程联系单等反映工程施工情况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建设工程“逾期索赔失权”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天数内向对方提出索赔请求的,则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风险提示:索赔期限与逾期失权的约定只是当事人对自己合同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合同赋予发包人对抗承包人索赔的抗辩权。索赔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请求权。承包人在期限届满之后提出索赔,发包人可以援引逾期失权的约定进行抗辩,最终由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发包人的抗辩是否成立。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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