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是该权利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特别是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即为无效。
2、在司法实践中,虽然用人单位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劳动者应无条件服从”或“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有权调动或变更劳动者岗位”,但是该约定应属无效条款,因为调岗降薪是对劳动合同的根本变更。
3、如果用人单位采用调岗降薪、外派、安排进修等手段,恶意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属于擅自改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当然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