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风险提示:劳务派遣单位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对劳务派遣单位来说是很重要的,因为单位提交报告后,许可机关会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