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以下的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只要公司设立失败,不管是有过错的发起人,还是无过错的发起人,都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清偿相应的债务和费用。对无过错的发起人而言,要是在公司设立失败时,因清偿债和支付费用问题发生纠纷,又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先向专业的律师咨询,该诉讼的诉讼,该赔偿的赔偿。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